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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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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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248503X/2016-06378 |
發布機構 | 省人力社保廳 |
統一編號 | ZJSP13-2016-0007 |
法規文號 | 浙人社發〔2016〕48號 |
主題分類 | 社會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日期 | 2016-06-01 |
法規正文 |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經信委(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優化發展環境,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6〕39號)有關規定,現就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臨時性下浮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 (一)2015年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能力達到12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由當地政府對符合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方向的企業臨時性下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下浮幅度相當于企業單位繳費部分1個月的額度。采用全省集中執行的方法,統一在2016年7月份操作。 (二)由當地經信部門提出臨時性下浮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的企業名單,商人力社保、財政、地稅部門審核后,報當地政府批準。 (三)企業參保職工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受影響,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個人賬戶中應由企業繳費劃入部分仍按規定標準從結余基金中劃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申報、核定、征繳程序不變,仍按現行辦法操作。 (四)因臨時性下浮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造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期收支的缺口,由醫?;饸v年結余予以彌補。 二、關于臨時性下調失業保險費率 從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業保險費款所屬期),失業保險單位費率由1.5%降為1%,個人費率仍按0.5%執行。 三、關于緩繳社會保險費 允許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的困難企業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具體實施方案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狠抓政策落實。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從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出發,充分認識此次降低社會保險費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二)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人力社保、財政、地稅、經信等部門和業務經辦機構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確保政策公開、透明、有序實施到位。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和省經信委報告。符合下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條件的統籌地區人力社保部門要會同當地財政、地稅、經信部門,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在2016年6月15日前將減征企業名單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和省經信委備案。 (三)加強政策宣傳,營造良好的氛圍。各地人力社保部門要會同財政、地稅、經信部門,運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降低社會保險費政策,增強企業推進轉型升級的信心,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 省 財 政 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