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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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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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248503X/2021-00490 |
發布機構 | 省人力社保廳 |
統一編號 | ZJSP13-2021-0011 |
法規文號 | 浙人社發〔2021〕45號 |
主題分類 | 人事工作 |
有效性 | 有效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1-09-24 |
法規正文 |
各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障精減退職人員的基本生活,使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而相應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組織部、原省勞動人事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浙組〔1987〕1號文件規定享受精減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275元調整為3455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935元調整為3095元。上述人員的醫療保健費由每人每月415元調整為440元。 二、凡符合省委辦〔1981〕24號文件和浙勞人險〔84〕217號、〔84〕財行440號文件規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605元調整為1675元。 三、確保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時足額發放。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如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均按原經費開支渠道列支?,F既無單位又無主管部門的,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負擔。 本次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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